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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官一次性受贿6套房房 大型办公家具公司号尾数均为“7” 被判13年
阿拉伯数字“7”因与“起”字谐音,似乎一直是很受欢迎的数字。原任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的李晓明一句话,就让一名工程老板赚了两三千万。作为回报,李晓明获得该老板一次性赠送的6套房产,每套房号尾数均为“7”。
10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李晓明在担任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院长、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计521万余元,另有939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李晓明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吉林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帮工程老板获利数千万,一次受贿6套房
公开履历显示,李晓明历任吉林省交通厅办公室主任科员、吉林省交通厅政策法规处处、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吉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局长等职,2002年1月-2008年6月任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副厅级),2008年6月-2011年5月任吉林省交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11年5月-2014年4月任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院长,位居正厅,2014年4月-2016年6月任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局长。
判决书显示,工程老板李春龙与李晓明认识多年。2009年,李春龙与时任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的李晓明一起,同吉林白山市交通局局长王延生、副局长李建华一起吃饭,饭桌上,李晓明向王廷生介绍李春龙,称他在白山搞工程,让王延生多照顾。
李春龙说,他因得到李晓明和王延生的帮助,这些年,在白山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总共赚了两三千万。2011年初,李春龙请李晓明一起,前往长春高新区超达创业园看他购买的房子。李春龙当场对李晓明表示,2栋7单元1至6层全买下来给他。李晓明当即接受,只是叮嘱产权落在其侄儿李春雷名下。这6套房屋,尾数全部为“7”,即超达创业园2栋107、207、307、407、507、607号房屋。
李晓明的侄儿李春雷随后出面,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合同,并将房屋登记在了他名下。但房款333万元及缴税16.8万,均由李春龙支付。
2012年,李春龙在和李晓明、王延生、李建华吃饭时,王延生说白山市交通局想在长春设办事处,需要办公场地。大家就在饭桌上敲定,白山市交通局以 800万元购买李晓明落户在侄儿名下的那6套房产。
这800万元由李春龙替李晓明保管,主要用来帮李晓明投资理财。2012年,李春龙用其中的409万元,以自己的名义为李晓明家购买了一处商铺。2013年9月李晓明女儿在上海购房,又为其支付了260万元的首付。卡里还剩下的100多万元,李春龙称被自己陆续借用了。
有人的钱收了但事没办成,九百多万财产来源不明
法院认定,2003年至2016年,李晓明先后利用担任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承诺或实际为杨光、樊新彬、陆远、辛增勇、孙平义、吉林省公路勘测设计院院长胡珊、吉林中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李春龙等七个单位和个人在职务晋升或调整、承揽工程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人民币101万元、美元7万元、欧元2万元、价值人民币349.847478万元的房屋六套,共计折合人民币521.683778万元。
上述行贿人中,有人向李晓明送了钱,事却没办成,但钱也给没退。
据判决书显示,李晓明在出任吉林省高速公路管里局局长期间,高管局餐厅厨师兼行政总厨辛增勇,属于主任科员,他希望通过李晓明提副处。2007年11月的一天,辛增勇来到李晓明办公室,把用报纸包的2万美元放在他办公桌上,提出想进步提拔,希望关照。李晓明当时表态以后有机会肯定提拔。但2008年3月李晓明调到省交通厅担任副厅长,辛增勇的事一直没给办。
同辛增勇遭遇类似尴尬的,还有时任吉林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的孙平义。孙平义说,2011年初,还是交通厅副厅长的李晓明,因肺癌从上海手术结束回到交通厅上班,孙平义用一个蓝色布兜装了50万现金,再用报纸包着送到李晓明办公室,告诉李晓明,希望帮助提升职务。然后放下钱就离开了。
孙平义称,他从2008年7月担任副主任主持工作后,省公路管理局和交通厅人事处多次提议让其出任正职,但因李晓明没同意,均未成功。他也曾多次找到李晓明,希望他促成此事,李晓明明确表示有难度。所以他才送了那50万。
#p#分页标题#e#孙平义说,他送钱后不久,李晓明调离交通厅,但事也没给办。直到2013年3月21日,吉林省交通厅任命孙平义为吉林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当时,李晓明已任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院长一职。
判决书载明:截至案发前,被告人李晓明及其家庭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共计2706.352045万元,个人及家庭支出共计52.651455万元,个人及家庭合法收入共计折合人民币847.264403万元,其中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折合人民币1819.100703万元,李晓明对折合人民币939.90279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10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吉林高院的一审判决书及二审裁定书。
2018年4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晓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晓明受贿所得及来源不明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一千四百二十八万九千六百五十元九角四分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查封在案的被告人李晓明用赃款以李春龙名义购买的长春市中海澜庭小区G12幢109号房屋,依法收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晓明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三万一千五百一十三元零三分,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李晓明不服上诉。吉林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