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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 二手办公家具公司公设备配置预算编制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编制标准,保障履行职能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20号)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群团以及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预算编制。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办公设备是指为满足履行日常职能需要的一般性办公家具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等,不含履行特殊职能需要的设施、设备等,范围包括:
(一)办公家具,具体分为:
办公桌椅、文件(书)柜、沙发、茶几等由办公室、会议室和其他房间配置等使用的各类家具。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具体分为:
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传真机、会议室扩音系统、投影机、摄照设备和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十大类电子电器设备。
(三)空调设备,具体分为:中央空调和分体式空调。
第四条 配置遵循的原则
科学合理、经济适配、有效利用、厉行节约、节能环保。
第五条 各类设备配置的具体预算编制标准
一、办公家具
(一)办公室家具
本标准所称办公室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沙发(含茶几)、茶水柜、书柜、文件柜、保密柜、衣柜以及小型会议桌椅等。
1、厅级(含副职)标准为每人13000元。
2、处级(含副职)标准为每人9000元。
3、处级以下标准为每人4000元。
(二)会议室家具
本标准所称会议室包括:一般会议室、接待室、党组(委)会议室等。
1、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450元的标准配置各类家具;
2、面积41-10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的标准配置各类家具;
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50元的标准配置各类家具。
(三)其他房间家具
除办公室和会议室以外其他房间、部位安置的家具,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
(一)计算机
1、台式计算机:包括一般办公和特定目的的工作需要配备的台式计算机,总数按编制人数(以下简称编制人数)确定上限,单价不超过6000元;因工作特殊需要,可适当增加台式计算机数量。
2、便携式计算机,总数按编制人数的20%确定上限,单价不超过8000元。
单位外勤岗位可增加便携式计算机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计算机。
(二)打印机
提倡有局域网的单位使用网络打印,打印机总数按编制人数的20%确定上限,其中A3幅面打印机不超过打印机总数的50%;未使用局域网的单位打印机总数按编制人数的60%确定上限,其中A3幅面打印机不超过打印机总数的30%。
A3幅面每台不超过15000元,A4幅面每台不超过3000元。
(三)复印机
数量按编制人数的5%确定上限,每台不超过20000元。
(四)速印机
每单位仅限文印室配置1台。因部门业务职能和工作性质有特殊要求的可增配1-3台。每台不超过40000元
(五)扫描仪
数量按编制人数的5%确定上限,每台不超过2000元。
(六)传真机
数量按编制人数的20%确定上限,每台不超过2000元。
(七)会议室扩音系统
会议室扩音系统包括调音台、功放、音箱、话筒等基本设备,按会议室面积确定相应标准(详见附件1)。
(八)投影机
原则上配置便携式投影机,数量按编制人数的2%确定上限。因部门业务职能和工作性质有特殊要求的可增配。每台不超过20000元。
(九)摄照设备
一般摄照设备:照相机数量按总编制人数的10%确定上限,每台不超过4000元;摄像机数量按编制人数的2%确定上限,每台不超过10000元。
单位内新闻、宣传等机构可以配备1套性能较高的摄照设备,照相机(含镜头等配件)每台不超过20000元,摄像机每台不超过40000元。
(十)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根据需要配置。
三、空调
(一)除基本建设立项需配置中央空调外,其他原则上应当配备分体式空调。
(二)分体式空调配置标准
办公室空调和会议室空调,按面积范围确定最高费用限额(详见附表2)
其他房间、部位的空调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第六条 办公设备的使用年限
(一)各类办公设备的更新不得低于规定的使用年限(详见附件3)。
(二)以上所称使用年限是设备正常使用的最低年限,不是报废年限。未达最低年限不得申请报废,但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造成的损坏且无法修复或灭失的除外。
(三)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不得申请报废。
第七条 本标准中规定的价格标准原则上为最高限制标准。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尽量节约经费开支,并优先选择低耗能办公设备。
第八条 按本标准限定的比例计算达不到配置1台设备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1台设备。
第九条 公务车辆配置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般公务用车按照《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委办发〔2011〕38号)执行;执法执勤用车按照《重庆市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办法》(渝财资产〔2011〕34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本标准所列设备不含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的专用办公设备。因特殊工作需要确需配置其他本标准未列设备的,按实际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配置特殊工作需要的其他本标准未列设备,如涵盖一般办公设备功能,则核减相应数量的对应办公设备。
(二)国家对本办法中办公设备的配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单位每年编制内净增人员按本标准相应增加资产配置,但已经超标的,在达到规定范围内以前不得申请增加配置资产;
(四)事业单位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不执行本标准。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国家和我市对本标准范围内的资产配置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标准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